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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泰安天龙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泰安市农丰产销服务公司、诸城莲春天然色素提纯有限公司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安天龙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山东省泰安市农丰产销服务公司,诸城莲春天然色素提纯有限公司,郑玉福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商初字第313号原告山东泰安天龙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衍荣。被告山东省泰安市农丰产销服务公司被告诸城莲春天然色素提纯有限公司被告郑玉福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泰安天龙湖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泰安市农丰产销服务公司、诸城莲春天然色素提纯有限公司、郑玉福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诸城莲春天然色素提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诸城莲春天然色素提纯有限公司、郑玉福的住所地均位于山东省诸城市,诸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被告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薛建明审判员 耿立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 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