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杨丛美被执行人柳州市欣洁清洗保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丛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市劳人仲案字第5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5月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柳州市欣洁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加班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934.40元。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市劳人仲案字第5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 判 员 徐忠华审 判 员 陈一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