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红梅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275号原告刘红梅。委托代理人张宇,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小松,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的河南省郑州市。代表人李万军,该行行长。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住所的河南省郑州市。代表人陈婧,该行行长。本院受理原告刘红梅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梅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九元,减半收取三十九元五角,由原告刘红梅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