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一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481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6年6月1日。被告于某某,男,生于1986年3月29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