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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民一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481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6年6月1日。被告于某某,男,生于1986年3月29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