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中财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迎新与殷爱龙、王树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迎新,殷爱龙,王树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92号原告孙迎新,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殷爱龙,男,1952年6月4日生,汉族,住武乡县。被告王树娥,女,1966年9月6日生,汉族,住武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迎新诉被告殷爱龙、王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对被告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孙迎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殷爱龙、王树娥银行存款合计十二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