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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法定代理人郭某,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673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10元,合计208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内价值人民币20883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叶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柯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