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进显诉安月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显,安月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941号原告马进显,男,1958年4月23日生,汉族。被告安月鲜,女,1956年6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进显诉被告安月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进显撤回对被告安月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进显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陪审员 潘贵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