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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进显诉安月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显,安月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941号原告马进显,男,1958年4月23日生,汉族。被告安月鲜,女,1956年6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进显诉被告安月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进显撤回对被告安月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进显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陪审员  潘贵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