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690号原告何某某,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韩某某,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晓燕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乔德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