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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汪先林、肖耀友、肖祖昔、刘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周兴龙,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汪先林。被执行人肖耀友。被执行人肖祖昔。被执行人刘华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汪先林、肖耀友、肖祖昔、刘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镇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汪先林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承担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年利率按15.84%计算;被执行人肖耀友、肖祖昔、刘华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延期还款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附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虎审 判 员  王有军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