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阮少青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少青,王本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109-1号申请执行人:阮少青。被执行人:王本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本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本俊名下位于长丰县岗集镇合瓦路东侧一套房产(证号:长房012042,面积43.38m²)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审 判 员 张毅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