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来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滁州君安大酒店有限公司,强亦平,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来执字第00199号、第00455号(2014)来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滁州君安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强亦平,男,1971年5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伟林,该公司董事长。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滁州君安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强亦平与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安徽超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辉伦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保证金1126879.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