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初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伍群与赵凌、黄柳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群,赵凌,黄柳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369-1号原告伍群。被告赵凌。被告黄柳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群诉被告赵凌、黄柳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中,因原告伍群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亚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阳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