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通中商初字第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中路支行因与启东市大东煤焦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中路支行,启东市大东煤焦化有限公司,启东市银洲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初字第0196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中路支行。负责人施守成。被告启东市大东煤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丽。被告启东市银洲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辉。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中路支行因与被告启东市大东煤焦化有限公司、启东市银洲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中路支行于2013年7月10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启东市大东煤焦化有限公司、启东市银洲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中路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中路支行撤回对被告启东市大东煤焦化有限公司、启东市银洲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635元,减半收取23817.5元,由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中路支行负担。审判长  陆久斌审判员  戴志霞审判员  刘 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顾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