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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墨市金立鞋材厂与鲁喜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金立鞋材厂,鲁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金立鞋材厂,住址:即墨市南泉镇政府驻地。被执行人鲁喜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金立鞋材厂与被执行人鲁喜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