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李云吉与吴双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吉,吴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吉。被执行人吴双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吉与被执行人吴双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双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双成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李云吉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孙方贞审判员 方子德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