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芜湖博微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昂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博微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昂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11号原告:芜湖博微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伟,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魏明,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昂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宋万其,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博微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昂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博微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58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博微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上海昂萨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58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