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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迁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李海杰与赵彥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祥,李海杰,赵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迁执字第418号申请人陈海祥,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李海杰,男,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彦超,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陈海祥与李海杰、赵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6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海祥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书  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忠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