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83号原告秦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3年7月10日以经亲朋好友劝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蒙威全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伍江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