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林萍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张林萍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1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翠,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建进代理审判员 周巧慧代理审判员 楼 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