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2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合肥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丰鑫冷拔制管有限公司,长丰丰鑫商贸有限公司,曹胜利,郑贤春,郑书珍,曹渐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260-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民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647号东煌公寓D/E701、702。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丰鑫冷拔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合淮路五十埠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6421685-9。法定代表人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丰丰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组织机构代码证55016554-7.法定代表人郑贤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胜利。被执行人郑贤春。被执行人郑书珍。被执行人曹渐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元月21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履行(2012)长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贤春有一套位于合肥市茨河路9号君尚.金谷园3幢703室122.63㎡的房屋【产权证号:庐08714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贤春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茨河路9号君尚.金谷园3幢703室122.63㎡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庐08714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磊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泽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