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1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关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持D类证驾驶证驾驶牌号为浙C×××××的小型轿车,途经瑞枫线35KM+800M即瑞安市湖岭镇兴湖路127号前地段时,车头碰撞前方由林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尾部,造成林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送林某到湖岭镇医院检查,返回现场时被交警查获。当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ml。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林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涉案照片及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医疗诊断证明书、前罪的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票据、收条、查获某、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