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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三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143号原告:付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