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怀勤与潘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勤,潘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刘怀勤,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潘耀武,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霍邱县农业银行石店分理处职工,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潘耀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潘耀武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耀武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潘耀武在霍邱县农业银行的收入每月1800元,至本息结清止。执行员 张 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威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