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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XX与鹿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鹿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王xx,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鹿x,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王xx诉被告x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仁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鹿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1990年9月1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鹿甲,现年9岁。婚前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被告鹿x不珍惜自己家庭幸福生活,经常在外嗜赌成癖,生活昏庸无度,不思悔改。2002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被告表示有悔改之意,但这期间被告与原来一样无悔改表现,原告又2012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又表现悔改,原告为了孩子给被告一次机会,但是这半年时间被告仍然如初未改,原告第三次提出离婚,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彻底绝望,已无感情可言,为此原告早已与被告分居生活。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鹿x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俩现在虽有磨擦,但现在没有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宣读了有关书证,双方诉讼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现根据双方的请求和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王xx与被告鹿x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庭审时,原告宣读了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我于被告是夫妻关系。2、(2012)梨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我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后撤诉。原告王xx称被告鹿x嗜赌成癖,生活昏庸无度,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又未能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他的证据。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x仁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艳江审判员  张海燕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亚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