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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盘彩文、盘彩福等与盘信翠、盘彩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盘彩文;盘彩福;盘信翠;盘彩明;盘彩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729号原告盘彩文。原告盘彩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丹志,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信翠。被告盘彩明。被告盘彩学。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以双,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彩文、盘彩福诉被告盘信翠、盘彩明、盘彩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盘彩文、盘彩福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彩文、盘彩福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彩文、盘彩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盘彩文、盘彩福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仕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军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