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韩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