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1979年1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5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尹某驾驶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车,沿丰津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丰润区大宋各庄路口西时,将前方行人郑宝爽撞倒后碾轧,致郑宝爽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尹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尹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本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车主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城支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尹某予以谅解。原告撤回对被告人尹某、董力君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郑某、刘某甲的证言、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的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究竟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调解笔录、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行驶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车主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梁 宝 宏审判员 许玉山审判员邱天洪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