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刘伟星与深圳市龙岗区海腾轩海鲜酒楼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刘伟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海腾轩海鲜酒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711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16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51号]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海腾轩海鲜酒楼所有的动产,拍卖所得款为99100元,分配方案:1、优先支付评估费2000元;2、优先扣除系列案执行费1745元;3、余款95355元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涉及工人工资债权232569元,分配比例为41%。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分得执行款2968元,本次申请执行费50元从拍卖款中扣缴,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2918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可予结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通知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现通知如下:本院(2014)深龙法地执字第473号案件予以执行结案。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