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蒙宏纳申请执行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宏纳,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蒙宏纳,男,1974年4月9日生,现住百色市右江区城东二路农业机耕队2-7号仓库。被执行人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现住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右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迷失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百色鑫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的6006012040002509账号上的存款15000.00元至本院,帐号:606301040001315,户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耀坤审判员 黄平学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志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