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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周爱连与赵光华、周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连,赵光华,周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153-2号原告周爱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峰。被告赵光华。被告周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连与被告赵光华、周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连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光华、周美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周爱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连撤回对被告赵光华、周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爱连负担。审 判 长  萧方训人民陪审员  竺飞升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仁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