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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曾广荣与廖荣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广荣;廖荣城

案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曾广荣,男,52岁,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陈伟海,男,36岁,现住海丰县,系海丰县时流服装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廖荣城,男47岁,汉族,现住在海丰县。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廖荣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的20×××25账户存款人民币4100.00元予以冻结,该裁定己生效。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告廖荣城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思》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廖荣城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支行20×××25账户的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扣划至我单位在中国银行海丰支行设立的账户,开户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账号63015775533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海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钟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