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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建光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304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建光,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涡阳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涡阳县义门镇赵屯行政村赵西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7日主动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侯审。现在家。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建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建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马建光持C1型驾驶证驾驶皖S3L0**海马牌越野车,由涡阳县城驶往涡阳县义门镇,在自西向东行驶至涡阳县陈大镇大陈庄路段时,与骑人力三轮车人孙庆英相撞,造成孙庆英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建光驾车逃逸。经涡阳县公安局涡公交认字(2012)第00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建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建光于2012年5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建光赔偿被害人孙庆英亲属经济损失18万元,孙庆英亲属对马建光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建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书证谅解书、协议书、收条、户籍信息,现场照片,证人陈继伟、袁玲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建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且在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建光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建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孙良义审判员  李春杰审判员  刘 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