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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崔某某,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崔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志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