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林诉被告王书胜、王书恒、申云凤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林,王书胜,王书恒,申云凤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王树林,男。委托代理人苏晓平,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书胜,男。委托代理人张元亭,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书恒,男。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申云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林诉被告王书胜、王书恒、申云凤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林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树林负担。审判长 张丰景审判员 谢金海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