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赵存军与王其国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存军,王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737号申请人赵存军。被执行人王其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制作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其国账号的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素林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