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纳溪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绍贵诉贾大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贵,贾大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纳溪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王绍贵。委托代理人王华。被告贾大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贵与被告贾大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贵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贾大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绍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贵撤回对贾大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交600元,由原告王绍贵承担。代理审���员李华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克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