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溪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兴典申请执行张学兵、谢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典,张学兵,谢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典,男。被执行人张学兵,男。被执行人谢小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溪罗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兴典申请执行张学兵、谢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学兵所有的川QM08**号海马牌小汽车一辆(发动机号22001421;车辆型号HMC6440A4T0)。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