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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何国平与袁国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平,袁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何国平,男,生于1969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袁国清,男,生于1965年5月11日,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本院(2012)合江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袁国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国清在合江县南滩乡人民政府有工程款未领取,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合江执字第107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义务协助执行人合江县南滩乡人民政府,要求将被执行人袁国清应获的工程款40000元划至本院指定银行账户,但协助义务人合江县南滩乡人民政府未履行协助义务。2013年3月26日,本院再次向合江县南滩乡人民政府发出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通知书,要求在收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协助义务,如认为本院裁定提取工程款未到付款期限或超过被执行人袁国清应获工程款金额,应在五日内书面告知本院。履行协助义务期限届满后,协助义务人合江县南滩乡人民政府仍不履行协助义务,也未告知本院未履行协助义务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协助义务人合江县南滩乡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唐朝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