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刑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侯荣喜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侯荣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唐刑执字第866号罪犯侯荣喜,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荣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3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侯荣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2次,表扬4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侯荣喜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荣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审 判 员 周长海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么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