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陈某某,男,1982年8月1日生。被告张某某,女,1984年9月24日生。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08年春节,我父母催促我回家与被告相识并订婚,同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2日生一女,取名陈某某,现年4周岁。被告怀孕期间,常因生活琐事与我母亲发生争吵、打闹。2011年3月被告因我母亲做饭不合口,与我母亲再次发生打闹后返回娘家居住,至今不归。2011年7月,我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被告仍未返家与我共同生活。2012年7月,我再次起诉后又撤诉。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陈碧蓉。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仓促订婚,并于2008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2日生一女,取名陈某某,现年4周岁。婚后原、被告到外地打工,夫妻关系一般。被告怀孕后返回陇县在家居住,与原告母亲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打闹。2011年3月,被告再次因琐事与原告母亲发生打闹后,返回娘家居住不归。2011年7月,原告向我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2012年7月,原告再次起诉后又撤诉。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陈某某。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主体身份及原、被告夫妻关系;2、陈某某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孩子情况;3、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2012)陇民初字第0031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原、被告夫妻矛盾情况及起诉情况;4、证人张某某调查笔录一份,证实原、被告关系及下落不明情况。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以感情为基础,并应该相互关心,相互支持。本案中,原、被告仅结婚5年,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婆媳关系,致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外出长期不归,对孩子及丈夫缺乏应有的照顾,且夫妻分居已满两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二、孩子陈某某由陈某某抚育,并负担孩子抚育费,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晁少波代理审判员 张 诚人民陪审员 王亚丽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路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