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金良彬与叶广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良彬,叶广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926号原告金良彬。被告叶广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良彬与被告叶广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良彬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金良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良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良彬负担。审 判 员 张浩杰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代)书记员 柯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