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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金良彬与叶广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良彬,叶广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926号原告金良彬。被告叶广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良彬与被告叶广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良彬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金良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良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良彬负担。审  判  员  张浩杰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代)书记员  柯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