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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陈文兵与吕雪礼、周克光、东营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兵,吕雪礼,周克光,东营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326号原告陈文兵,男,住涞源县。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雪礼,男,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周克光,男,住山东省垦利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法定代表人曹宝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法定代表人杨庆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兵与被告吕雪礼、周克光、被告东营市恒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尚未作出伤残鉴定,其具体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故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刚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任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