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6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学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学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222号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松涛,男,1981年8月9日出生。被告韩学广,男,193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腾龙家园住宅小区二区4乙号楼3单元10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学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韵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