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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史新梅与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新梅,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史新梅,女,195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史新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河南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北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