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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金田与尹春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田,尹春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395号原告陈金田,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平县。被告尹春怀,男,汉族,成年人,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田诉被告尹春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田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魏诚慧陪审员  陈振峰陪审员  张俊山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楚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