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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彩梅与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彩梅,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912号原告:高彩梅。委托代理人:齐伟,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A座5层。法定代表人:张家全,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彩梅与被告陕西中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彩梅于2013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彩梅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彩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朱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袁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