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亚林与刘超龙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林,刘超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326号原告刘亚林,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陕西哲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龙,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林与被告刘超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林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林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刘亚林承担。代审判员 韦 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夏瑞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