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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亚林与刘超龙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林,刘超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326号原告刘亚林,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陕西哲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龙,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林与被告刘超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林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林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刘亚林承担。代审判员 韦 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夏瑞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