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东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河南昆仑XX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董克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昆仑XX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董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内东民初字第14号原告河南昆仑XX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水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广卿,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董克军,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河南昆仑XX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昆仑XX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广卿及被告董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昆仑XX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认识,且有业务往来,在2012年3月31日,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口头保证一周内归还。但到期后并没有归还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直推脱,直至无法联系。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由被告负担。被告董克军辩称,我这个30000元已经还过了,他现在是以这30000元起诉我,叫我还10000元油款,7600元的轮胎款,我就欠他这176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至今未偿还。以上所述,有董克军所打借条证实,结合双方当事人相互印证的陈述,可以认定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董克军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有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董克军偿还该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克军辩称该借据款已还清,只欠油款10000元、轮胎款7600元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董克军偿还给原告河南昆仑XX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董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永杰审 判 员 常红波人民陪审员 高章顺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