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焦某与梁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644号原告焦某。被告梁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焦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徐霄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