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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焦某与梁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644号原告焦某。被告梁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焦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徐霄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