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3)317-2号拍卖设备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317-2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90号。法定代表人:孙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天桥屯村北。法定代表人:陈兆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莱阳商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3050000元,计算至2012年3月31日的利息184414.03元、律师费145000元、,共计3379414.03元,并负担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5日止,以实际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8.715计算的逾期利息。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塑料粉碎机2台、成型流水线2条、塑料注射机1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塑料粉碎机2台、成型流水线2条、塑料注射机1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宋胜宾 更多数据: